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1〕6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1〕35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包括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级、处级和处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
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6000元/台
| 1/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 6年
|
笔记本电脑
| 9000元/台
|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6年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激光A3幅面
| 7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喷墨A3幅面
| 2500元/台
|
针式A3幅面
| 2500元/台
|
激光A4幅面
| 2000元/台
|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针式A4幅面
| 2000元/台
|
喷墨A4幅面
| 1500元/台
|
票据针式打
印机
| 3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6年
|
传真机
| 2500元/台
| 1台/厅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复印机
| 25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30000元/台
| 1台/单位
|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扫描仪
| 2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 6年
|
碎纸机
| 1000元/台
| 1台/办公室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 6年
|
电话机
| 200元/部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长期使用
|
照相机
| 卡片机
| 1500元/台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 8年
|
单反套机
| 7000元/台
|
摄像机
| 9000元/台
| 1台/单位
|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 8年
|
投影仪
| 15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 8年
|
录音笔
| 1000元/个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 6年
|
空调
| 1P
| 2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1.5P
| 25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2P
| 4000/台
|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3P
| 5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5P
| 8500元/台
|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年
|
| | | | | | |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附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
办公室家具
| 厅级干部办公室
| 正厅18000元/间,
副厅15000元/间
|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沙发茶几1组、其他。
| 长期使用
|
处级干部办公室
| 正处8000元/人,
副处6000元/人
|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 长期使用
|
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 3500元/人
| 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
| 长期使用
|
会议室家具
|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
| 800元/平方米
| 按使用面积配置
| 长期使用
|
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 600元/平方米
|
接待室家具
| 700元/平方米
| 按使用面积配置
| 长期使用
|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